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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87页(543字)

承租人为租赁其从制造商或卖主那里自行选定的设备而与出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设备租赁行为中,一般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至少为一年以上),以出租人在法律上拥有出租设备所有权为前提,收取租金为代价,将该项设备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则对租用设备在经济上拥有使用权,即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称之为租期)它有权占有,并正常使用该项租赁设备,但必须按期支付租金。设备租赁是以商品资本形式表现的借贷资本的运动形式,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的两重性。出租人通过出租设备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贷便利,承租人直接借入设备商品,取得了商品的使用权,实质上是获得了一笔资金信贷。作为资本投资中一种独特交易方式的设备租赁,其主要特征:①设备租赁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传统租赁方式,达到融通资金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故具有浓厚的金融色彩。②设备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只限于法人企业。所以,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专业目的,排除个人消费用途。③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④租期内,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⑤租期较长,一般设备为2~5年,大型设备可长达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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