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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92页(5122字)

一、典当概念

典当是典、当、质、押信用行为的统称。典当行是专门经营以收取抵押品而放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古今中外在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有典当行业,尽管各国和不同时期称谓不同,但对典当行的定义是相同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称:典当行是“接受家庭用具或个人财物作抵押向顾客贷款的行业”(《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1版,第2卷,62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辞海》称:典当是“以收取衣物、首饰等动产作质押,向抵押者放款的机构”(《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330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

二、典当起源

典当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可以说是现代金融业的始祖,特别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依各国学者的基本共识,典当业在西方至少起源于中世纪前期,《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说:“1198年在德国巴伐利亚的弗赖辛巴已有当铺。”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公立当铺1350年设立于法兰斯孔太的萨林士,后来1400年和1479年设立于意大利的佩鲁贾和萨沃纳。在中国至少起源于南朝齐(公元479~502年),着名史学家范文澜指出“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范文澜:《中国通史》,第2卷,5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中国的典当业名称几经变化,初始(公元479~502年)称“质库”、“质肆”、“质舍”、“典质”,至唐称“当铺”,以“典”、“当”表达其经营活动,两宋(公元960~1279年)则演进为“质库”、“解库”和“长生库”,元朝以“解库”、“解典铺”、“典解库”称谓流行于市。明清到现代“当铺”、“典当”、“质典”、“押当铺”、“小押(典)”相继出现。千百年来中国典当名称的变化,在不同历史时期反映了典当行业种类的划分。典、当、质、押的分等论级、依次排列,均与资本多少、规模大小、当期长短、利息高低相联系。资本雄厚,规模宏大,利息较低都为“典”;资本不及典,抵押物以动产为主,利息高于典者为“当”;资本不及当,质物扩大范围,利息较高者为“质”;财力、质物范围、押期均属最弱、最小、最短,而利息最高者为“押”。“小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的高通货膨胀期间,是指专营“当票”的抵押,当期通常不超过一个月,或半月。

典当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密切的联系。古代的人质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剩余劳动产品匮乏,债务人一贫如洗而产生的现象。人质的使用对后来通过收取抵押品从事借贷活动典当产生重要的影响,典当行为可以说是由野蛮的人质向文明的抵押物的过渡,保留其抵押形式而改变抵押内容的演进。这种演进首先是生产力的提高和剩余产品的增多,私有制的出现,财富分配从普遍均等转向贫富分化的条件下,导致借贷行为的产生,这是典当行为出现的基本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萌牙和发展,长期伴随着自然经济而成为一种补充形式,因此中外经济发展史表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典当产生的现实经济物质条件,典当正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由此可见,小生产和财富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与分配结合,一方面促进了对典当的需求,同时也加速着典当的供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高利贷资本作为生息资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同小生产、自耕农和小手工业主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6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典当发展的基础是典当的需求者,这是典当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三、典当特点与本质

(一)典当的经营特点

典当产生的经济基础决定其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特点。抵押是典当的唯一放款原则,以抵押品作为铁的唯一资信,收当的抵押物品种类繁多,金银财宝、首饰珠宝、服装布料、器具家什、无所不收,则是典当与其他信用机构相比的显着特点,堪称唯一“认物不认人”的信用机构。因而,典当在经营上具有广泛的灵活性,服务面广,服务性强,适应性大,能够满足多方面的急需。典当信用的基本属性是消费信用,放款对象多属广大城乡下层贫民,所能提交的举债抵押品多为价值低下的日常生活用品,其放款数额小,因此,小额放款是典当经营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据1932~1933年广西省政府对182家注册当铺的调查,收当物品的70%为衣服,20%为蚊帐和棉被。最大的一家“桂善押”1933年营业额266685元,当本在3元以下者占75%,当本1元以下者占35%,30元以上者仅占1%。另据巴黎公社期间的统计,当时巴黎全市当铺共有抵押品170万件,抵押价值是1200万法郎,平均每件抵押品仅值10法郎。由此可见,小额放款是中外典当经营的共同特点。由于典当实行抵押方式的小额放款,又决定其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典当行业的高利贷是众所周知的共识,但是,高收益与低风险兼得,则是与现代经济学基本原则相左的。由于典当通过抵押放款方式,采取按当物二次流通价值估价;压价重估当本,减少放款数额;过期不赎当,则拍卖当物获得补偿或额外收益的操作,从而构建了三重保险机制,使典当经营具有高效益低风险的特点。这也是典当业盛衰不灭的重要原因。

(二)典当的本质

旧式典当最根本的属性是剥削,典当经营的资本是一种高利贷资本。马克思曾经指出“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6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息资本都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例如,在下列场合:或者出于个人的需要去到当铺里进行借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6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典当与普通高利贷的区别仅仅在于借贷内容只贷钱不贷物;借贷方式只凭抵押不凭信用;债权人身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其剥削本质并无两样,从严格意义上说,旧式典当不过是高利贷的一种特殊形式。

旧式典当通过低当本、高利率、短当期相互联系的三重机制实行对当户债务人的残酷盘剥。

“当本”是在收取当物时支付给交当人的押款,亦称当金或当价。当本低于当物的上市估价,这是普遍的法则,通常在五成以下,有时甚至压得更低。明成化时期(公元1465~1487年)曾载有,凡遇当物,估价银一两,止借银三钱;值银一钱,止当银三分。更有甚者围绕当本加重剥削,采取“虚本足利”和“出轻入重”。

典当作为高利贷的特殊形式,利率高是古往今来之通便,不足为奇。《金史.百官志》载:“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月息七分,年利率为84%,而“以利为本”月息在八分以上,亦即年利率为100%。值得注意的是利率与当本的反比例挂钩,当本越低,利率越高。1925年广州典当行曾宣布,当本月息“每两三分,五十两二分,一百两半分”。这充分表明,典当的高利贷剥削对象,首当其冲的是城乡劳苦贫民。

当期是当物置留典当的时间。旧式典当采取缩短当期的方法获取超额利润,中国明代,典当通便是“以24个月为期,不赎,则毁卖原所当物”,实际上一些地方往往“满十月不赎则取当然毁卖”。缩短当期,除了实现加速周转,获取利润外,还有助于利用时间差制造“死当”,获取当本与当物市价的差价,此项额外利润往往倍于放款的利息收入。

四、典当地位和作用

典当在古代、近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作为抵押、放款、收息三位一体的金融组织,是人类最早产生的信用机构,促进了早期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在历史上典当与钱庄、票号构成金融业三足鼎立的体系。但是,典当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始终具有二重性,在前资本主义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典当对古代和封建的生产方式起破坏和瓦解作用,但不创造新的生产方式,而是使生产力衰退。马克思指出:“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像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6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阶段,典当作为高利贷特殊形式的发展,一方面促进货币资本的积累和农民手工业者的破产,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创造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消灭赖以获取高利润的经济基础,客观上阻碍高利贷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因为,极高的利息使新兴资产阶级无利可图,无法利用高利贷,从而产生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高利贷的斗争,加速了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建立,迫使高利贷资本服从于产业资本,利息降低到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率之内,而不是消灭高利贷的典当。

旧式典当作为高利贷的特殊形式,马克思主义从来持否定观点,主张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时予以取缔。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后来的列宁对法国巴黎公社取缔当铺的措施都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马克思指出,公社规定“当铺里的典当物品停止出售(3月29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7卷,5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凡1871年4月25日以前典押的价值不超过20法郎的衣物、家具、内衣、书籍、被褥、劳动工具,可以从本年5月12日起凭当票无偿取回(5月7日)”等都是为工人阶级采取的措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7卷,5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革命导师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与其对旧式典当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具有逻辑的完全一致性。

五、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新生典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宣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结束,国家对旧式典当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1950年政务院批示,各地当铺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采取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已无存在条件者让其逐步淘汰的方针。”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生产、消费、信用三个领域发展合作制,于1956年初旧式典当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在一些城市转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专门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市民小额贷款处”,从此,宣告典当业退出社会经济生活的历史舞台。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政策指导下,加速了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公有经济的“一统天下”转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客观上要求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提供融资服务。在金融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典当业就在消亡了32年之后又应运而生了。1988年,成都市开办了新型的第一家当铺,1992年底中国内地共有各类当铺300多家,到1996年至少有数千家当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典当业的出现,引起经济界的关注,提出了许多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诸如:在现代金融机构空前发展的条件下,是否必须开设典当业,典当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否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如何划分与协调典当业与银行业的业务,怎样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才能保证典当业的健康发展,等等。这些都是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的重大问题。从典当业的现实情况出发,新生典当业与旧式典当业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点,表现在所有制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法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贷款对象从城乡贫民转向生产经营者;贷款用途从消费信用转向生产流通信用。新型典当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通资金、搞活生产流通的作用。对典当业发展的法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应当是更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李沙:《当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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