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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理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21页(353字)

被保险银行的破产宣告一旦成立,存款保险公司在每个存款户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依规定比例向存款人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存款保险机构对倒闭银行的传统处理方法之一。以美国为例,赔偿金一般在银行倒闭后5~7天内付毕。采用此方式时,存款保险公司一身兼二任,一方面以保险人的身份向被保险的存款人支付保险金,另一方面又可以以接受人的身份对倒闭银行的资产进行清算。作为接管人,存款保险公司对该银行的股东和债权人负有受托人义务,要实现该银行的最大商业价值。清算后的资产净值首先作为偿债基金按比例摊还给未受保障的存款负债(当然包括已得到赔偿的户头超过保险金赔付限额部分),余下的部分按偿债法定顺序偿还债务,最后是股东。如果资产能够抵还所有的存款负债,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就不会有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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