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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47页(709字)

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日本开发银行法》,由日本政府提供全部资本,于1951年4月成立。它代替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成立的、为战后经济复兴提供长期资本的“复兴金融公库”,目的是供给长期资本,促进产业的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补充或奖励一般金融机构,以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不足。该行的领导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各1名,理事8名以内,监事2名以内和参事6名以内组成。总裁、副总裁和监事均由内阁首相任命,理事和参事由总裁任命。除参事的任期为2年外,其他均为4年,并可以连任。总行设在东京,总行内设有城市开发部、地方开发企划部、地方开发营业部和地方开发审查部等20个部室机构,在国内外设有若干分行和海外代表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从大藏省资金运用部借款,并可通过发行债券或向外国借款来筹集资金,行发行债券和向政府借款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准备金合计额的10倍。日本开发银行与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预算是一起由国家预算总账和特别账户决定的,经内阁批准后由议会通过,其记账结算也必须连同国家收支结算一起递交议会。日本开发银行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还有权对年度预算总额进行两次视情调整(当年10月和下年1月),调整额可达总额的50%,只须征得大藏省的同意即可。资金运用项目主要有贷款、投资、担保等。贷款主要用于生活标准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改良、环境保护与能源供应、使用、经济和产业结构重组及促进地区开发、社会资本改良。截至1995年末,该行资本金为3233亿日元,准备金为8053亿日元,资本及资本权益合计达11750亿日元,贷款余额为155231亿日元,全年共盈利464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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