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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北海道开发公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9页(317字)

日本于1956年5月颁布,旨在规范北海道开发公库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该法规定设立北海道开发公库的目的是促进北海道地区的产业开发和复兴,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用长期资本供给来完备和奖励民间投资以及一般金融机构资金融通。该法规定公库的资本金由财政特别会计提供。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包括借款——借自资金运用部和简易保险年金;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的最高额度为资本金的20倍以内。资金运用有贷款、投资和债务担保三大类。贷款主要是对在北海道和东北地区从事开发事业的资产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分为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贷款。投资限制在所需资金的50%以内,债务担保达债务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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