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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法施行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9页(279字)

日本对《长期信用银行法》的进一步解释和对某些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1982年3月27日颁布,198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施行令规定:长期信用银行的资本金数额为100亿日元;准备金包括资本准备金、利益准备金、任意积累金及其他剩余金中由大藏大臣确定的、倒账专用基金及其他专用基金中由大藏大臣规定者等四项。该施行令对长期信用银行合并时无须进行个别异议催告的债权人进行了解释。该施行令进一步明确了大藏大臣对长期信用银行的权限。此外,该施行令还对准用银行法场合的代替,进行了技术处理。对银行法施行令的准用进行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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