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3页(179字)
中国合作金融的雏型组织。国民政府1931年颁布的农村合作社条例中,提出组织预备社,作为合作社过渡的简易形式。实际上,所谓预备社,多是为领取赈灾款、贷款的临时性组织。入社不须缴纳股金,只要填表即可;社内不设理事会、监事会,由社长负责;业务是分发赈灾款、贷款。预备社大多为地主、豪绅把持,劳动农民实际上鲜能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