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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税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2页(201字)

由国家依法向合作金融组织征收的税赋。中国的税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应当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及教育附加、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按国家规定,从1997年起,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按信用社利润总额的33%缴纳;在1997年内,营业税仍按上年税率,按信用社营业收入的5%缴纳,而从1998年起,则同其他金融组织一样,按营业收入的8%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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