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晋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5页(357字)

1941年10月15日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的、为指导合作事业发展而制定的合作社法规。条例共25条,内容包括:合作社责任、业务、设立、政府的优待、社员股金、盈余分配、会议、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撤并改组等。条例规定:合作社之业务,可以是生产合作或者运销合作、或者消费合作、或者信用合作,也可以是数种综合经营。合作社可享受政府下列优待:①贸易局及公营机关对合作社之生产品减收手续费代理推销;②贸易局及公营商业机关之货物合作社有优先购用之权;③贸易局对生产合作社供给原料不收手续费;④有向政府及银行低利贷款之优先权;⑤合作社股金一律免除资产负担;合作社盈余分配,社员分配比例较高,“社员分配金60%以下”。条例明确规定,“本边区所有合作事业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