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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54页(246字)

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实现的。这种经济利益,在财产方面表现为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遇危险事件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人身方面表现为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以及伤亡等事件时会对投保人及其亲属造成经济生活困难。可保利益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条件,是投保人转变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并使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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