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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58页(558字)

保险企业在资金投放活动中所依据的标准。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及其运动的内在要求,决定保险投资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①安全性原则。对保险企业来说,保险基金实际上是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最终用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投资要以安全返还为前提。②盈利性原则。盈利是商业保险经营的目的,投资必须有利润。较高的保险投资收益,不仅可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实力,而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并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③流动性原则。这是保险基金运动的内在要求。保险基金要以保险事件发生为条件返还给被保险人,而保险事件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故要求保险基金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在不同的保险业务中,保险事件具有不同的发生规律。一般说来,财产保险事件的发生频率较高,资金运用流动性要求较高;而人寿保险基金具有相对稳定性,其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低。④分散性原则。保险人投资不能过分集中于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一种产品,而应该尽量分散为多个地区、多个项目。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及投资方向要多样化,尽量避免风险,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四项原则的要求往往是相互矛盾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选择和考虑,尽可能做到统筹兼顾,使保险投资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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