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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98页(23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4月24日以条例形式正式公布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定财产保险制度。条例规定: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强制保险。财产强制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装修;机器设备及其附件;器具、工具;制成品、未制成品、原料;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商品及其他一切物资。从1957年起,停止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改由各单位自愿投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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