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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1页(253字)

约定地震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赔偿处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有关内容的条款。它规定作为标的或海啸等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引起的火灾、毁坏、埋没和流失等损失以及为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紧急避难措施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支付赔款。但以下损失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严重过失或违反法令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纷失或被盗的损失;战争、内乱、武装叛变、事变、暴动造成的损失;核燃料物质的放射性、爆炸性和有害特性造成的事故。一般对地震发生之日起经过10日后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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