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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2页(670字)

以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企业财产的可保范围: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牲畜、禽类、其他饲养动物,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作为特约保险财产投保。企业财产的承保范围:凡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然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坠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各项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在发生上述各项灾害或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及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支出,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但对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子幅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财产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以及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及罩棚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遭受承保责任范围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损失及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企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还可按重置重建价投保。企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一律按账面余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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