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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9页(297字)

船舶保险中规定保险船舶具有双重保险价值的条款。该条款对保险船舶订有两种保险价值,一种用于全损,另一种用于非全损。在船舶保险中,船舶价值高,尤其是在市场船价下跌时期,被保险人总希望减低保额,少付保险费,因为大量的赔案一般属于部分损失和费用损失,保额低些,基本上均可获得赔偿。相反,保险人则希望保额足些,收足保险费,不致因赔付部分损失和费用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采用了“双重保值条款”,对全损订一个较低的保险价值,全损时按此赔偿;对非全损订一个较高的保险价值,部分损失时按足额保险理赔。保险费则按全损险和综合险之间的折衷费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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