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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人、联户船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10页(482字)

专门用于农民个人、联户(包括全部承包并由其个人负责)从事营业运输或农副业生产用途的私有船舶保险。承保内容:船壳及其附属设备;机器设备及附件;船、缆、锚、橹、子船;其他附属船具;分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保险责任与国内船舶保险基本相同,承担船舶本身的损失、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的损失和施救及保护费用,各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只要一个方面的赔款达到船舶的保险金额,保险单即予注销。对非机动船也兼负碰撞责任,这是国内船舶保险列为除外的。但本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有绝对免赔额的规定。投保船舶必须向航政和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经检查合格,颁有航行证、驾驶证以及营业执照才能参加保险,如“船舶航行证”已失效,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除外责任与国内船舶保险基本相同,但增加了欺骗行为或违法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市价)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防止超额或低额投保。费率按铁壳、木壳、水泥壳三种类型并按沿海线和长江、内河分开档次。短期费率同渔船保险,保险期限1~4个月比其他险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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