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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21页(590字)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之一。英文原意“不负责单独海损”。经过长期的实践,其承保责任已经超出原有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保险人对某些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中国平安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要在此前或此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以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的除外责任有: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部分损失,战争或罢工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货物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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