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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舶定期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24页(357字)

船舶全险或按全部条件承保的船舶保险。所有船舶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广、内容最多、承保条件最全,且具有最大代表性的船舶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恶劣气候、触礁、搁浅、沉没、火灾、爆炸、抛弃货物、碰撞,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装卸或移动货物及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疏忽或故意行为,以及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船舶失踪等。船舶定期保险负责船舶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牺牲、分摊,以及3/4碰撞责任(不包括清理残骸、残物;任何不动产;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被保险船舶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和施救费用;船舶因被保险人引起的索赔,凡部分损失均应扣除规定的免赔额(为搁浅而检查船底的费用不论是否受损不受其所限);有关费用和海损的分摊,应受是否足额投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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