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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舶建造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25页(624字)

以建筑中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船舶建造的全过程。所谓船舶建造全过程,是指船舶建造、试航和交付使用,包括建筑该船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的整个过程。船舶建造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支出的费用和责任: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②工作、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③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④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⑤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⑥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⑦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⑧共同海损牺牲分摊。⑨救助费用。⑩被保险船舶因发生碰撞事故应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体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保险金额为限。⑾被保险船舶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按保赔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⑿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诉讼费用。船舶建造保险具有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赔保险等多种保险的综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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