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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7页(229字)

信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的赔偿额在被保险人合乎赔偿条件的损失额中所占的比率。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风险共保,损失共担,是信用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不论发生多少损失;被保险人都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比例通常规定为80%~90%,对素质较差的投保人还可规定更低的赔偿比例。规定赔偿比例的目的,在于调动被保险人避免和减少损失的积极性,加强信用风险控制,以免产生对信用保险过分依赖,放松信用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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