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2页(239字)
亦称“溢额合同再保险”。比例再保险的一种方式。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超出自留额的溢额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分出公司先按危险单位分别确定自留额,然后将超过自留额后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分给分保接受人,分保接受人按其对原保险金额所负责任的比例来计算每一笔分保业务的保费和分摊赔款。它的特点是自留额不变,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随保额的不同而变动。这种方式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但灵活性较大,因而被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