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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11页(268字)

亦称“公告主义”。政府对保险业经营不作直接监督,仅规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成绩及有关事项呈报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使政府监督与公众监督结合。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保险业自由经营,自由发展。缺点是,一般公众对保险业经营状况的判断不易准确,对不健全的保险企业及不正当经营无从抵制。采用公示管理方式应具备的条件:国民经济高度发展,保险事业十分普及;一般国民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和参与意识,对保险经营优劣有较高的判断力。公示管理方式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管理最宽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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