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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偿付能力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12页(372字)

对保险公司偿付债务能力的管理。保险行业特有的管理内容。保险企业偿付债务的能力,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实际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构成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能否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最低偿付能力是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开业或继续经营所具有的偿付能力的最低数额,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最低偿付能力管理,既是保险宏观管理的重点,也是保险企业管理的核心。世界各国对保险企业最低偿付能力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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