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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业务核算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16页(360字)

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特殊性。由人身险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所决定。寿险保单以交付第一期保费为生效条件,经过一段时间即具有现金价值。为满足返还保险金的需要并达到保险全期收支平衡,寿险业务需把收取的大部分保费转化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并加以有效运用。人身险业务核算的特点:①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②“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用。即保费收入与各险种保险金的给付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提取和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③人身险业务多为长期性业务,需在银行同时开立“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两个账户,前者用于主要保费收入核算,后者用于应付日常业务开支。④会计部门与业务部门需密切合作,定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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