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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险掮客公所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6页(214字)

中国最早对火险掮客的规范要求。1899年9月在上海《申报》公告,凡买办、账户及掮客人等,无论经办或帮办火险事务者,必须在火险公会册内注明系掮客公所中人,及何公司何行所用之人。如当买办者,每人须在公会中存洋100元,账务及掮客每人50元。如办理保险之事不照章程,其保单作废。倘查出不照章程多付折扣,第一次罚洋10元,第二次罚洋20元,受罚以后,再有弊端查出,则由火险公会董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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