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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火险经纪人之登记与管理规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8页(321字)

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华商)与上海火险公会(洋商)于1936年4月通过,5月1日同时施行的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该章程规定,由两公会共同组织之“华洋联合委员会”为本规章所称之主管机关,办理所有关于经纪人之登记领取登记证及本规章之解释与施行等事。规章宗旨为欲禁止经纪人非法发还回扣与被保险人,并规定经纪人之登记及给证办法,与其所得佣金之限制。凡未经登记之经纪人,概不准介绍任何火险生意。条文分“总则”、第一章“公会会员之责任”、第二章“认可经纪人之责任”、第三章“华洋特别保价与意外事项联合委员会”、第四章“罚则”、第五章“保证金”、第六章“登记证”。因对经纪人资格缺乏规定,执行不力,未能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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