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9页(234字)
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各种船舶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由于触礁、搁浅、倾覆、沉没、碰撞、飓风及其他水上灾害,火灾、雷电、爆炸或失踪所致船身灭失或局部损失,以及由于发生上述灾害时因施救保护船舶的支出和交涉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保船舶如为轮船或机帆船时,则兼保碰撞责任和共同海损的摊付。后经国务院批准,自1955年起停办交通部系统的船舶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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