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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41页(243字)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提出:“为了使企业和社队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在重要口岸的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在地要根据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步设立保险分公司,受保险总公司和人民银行分行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保险总公司领导为主”。国务院于同年4月7日批准。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面恢复国内保险,并进一步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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