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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52页(205字)

美国政府于1933年公布,在纽约安全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监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罗斯福新政”中通过国家干预来调节经济的应急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存放在全国商业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保障,定期检查非联邦储备系统的、由州政府特别审批银行的营业状况。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专营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一旦银行破产,存户可从保险公司收回已保险的存款,但以10万美元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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