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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7页(201字)

亦称“记名背书”、“详细背书”、“完全背书”、“正式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这种背书的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的签名。缺少背书人签名的背书无效;缺少被背书人名称,则为空白背书。经过特别背书的票据,其票据权利已转让给记名的被背书人,对这种票据,被背书人可再作背书转让他人,并可依次连续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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