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82页(260字)
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简称“托管人”)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全国国债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对其托管业务进行监管。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并实行自律性管理。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方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