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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4页(407字)

由地方政府发行并偿还的债券。它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和还本付息均列入地方预算;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用来兴建大型项目。地方债券的期限一般是根据所需资金的用途长短而定,利率依据筹资所投项目的收益并参考国债利率来确定,一般比同期限国债利率略高一些。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种。一般债券,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所需经费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为筹资建设重点项目而发行的债券,如地方政府为修建铁路、公路、电气或兴办盈利性企业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一般债券的偿还,一般以当地财政收入作担保;专项债券,一般从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中偿还。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地方财政独立于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是各自编制的,因而,地方政府经常利用发行债券来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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