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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承销商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38页(574字)

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社会公众股所应具备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①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②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③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④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两年内未受到《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⑤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⑥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和风险管理要求。⑦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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