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75页(195字)
由1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1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合伙公司。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其是法人,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有限合伙,不承认其为法人。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即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和有限公司(即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的双重性质,但只有无限责任股东有权代表公司主持营业及申请企业登记、解散等事宜,有限责任股东拥有竞业自由,其股份可自由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