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79页(187字)
股份公司根据需要而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可因董事、监事或持有规定股份数量以上的股东要求而召集。中国《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可在5种情况下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