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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79页(455字)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他的股份数与当选者之和的投票方式。其计算公式为:股东投票数=持有的股份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如某一股东手中拥有股份10000股,当选董事为7名,则他的投票数为70000份。累积投票与直接投票的最大区别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股东的选举权,从而,保障他们的利益。例如,某公司股份总量为1亿股,其中,前6位股东持有了52%的股份。在实行直接投票制中,若这6位股东意见一致,对他们提出的候选人都投以52%的票数,则这些候选人全部当选,而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由于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足50%,没有一位能够当选。在实行累积投票制中,若当选的董事为7名,则公司1亿股份有7亿份投票权,其中,前6位大股东拥有3.64亿份,中小股东拥有3.36亿份;由于每个候选人当选所需最高票数为1亿份,所以,中小股东将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使用,能够有效保障3个候选人的当选。西方国家的许多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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