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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裁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98页(390字)

由法院作出的同意公司进入重组程序的裁定。法院在接到公司重组申请后,可以命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在7日之内,将公司债权和股东权利分别编制成册,并报告总金额。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可依职权或依关系人申请,裁定执行特别措施。如冻结公司财产、限制公司业务、限制公司履行债务或行使债权、禁止记名股票的转让、禁止关于公司破产、和解或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公司董事对公司损害赔偿的查定及其财产的冻结等等。法院选派专门人员对公司进行调查,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在下列情况下,法院不作出重组裁定:申请程序不合法;公司没有依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申请理由不实;公司已宣告破产或已经解散:公司已无经营意义。法院作出公司重组的裁定后,应当开具重组裁定书并通知公司主管机关,同时选派重组人、重组监督人、决定债权、股权的申报期及场所,公告各股东,并向公司送达书面重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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