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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委托外汇买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4页(482字)

银行接受国家委托,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外汇买卖价办理外汇买卖。中国外汇买卖价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由新华社公布;银行办理外汇买卖所付出或收入的人民币要及时(每天)向当地人民银行清算;买入的外汇属于国家储备;买卖外汇的损益和汇率风险由国家承担,银行只收代办手续费。中国在1994年4月1日以前,银行经办的外汇买卖绝大部分是国家外汇买卖。当时在国家对外汇实行高度集中经营管理体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买卖外汇;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外汇,除允许保留的以外,都要按国家公布的买入价卖给国家,经批准需要使用外汇时,要按国家规定的卖出价向国家购买或兑换。这种外汇买卖均属国家外汇买卖,由国家委托外汇指定银行办理。1994年4月1日后,国家施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银行原来代办的国家外汇买卖基本都转化为银行自营外汇买卖,但仍保留了一部分国家外汇买卖,如企业用以前未用的外汇额度配人民币按1993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买汇,已发行的外汇兑换券的收兑以及协定贸易的清算(记账外汇买卖)等,仍属国家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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