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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维新后金融业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81页(571字)

日本金融业在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后的发展状况。在明治维新时期,明治政府积极推行以发展资本主义工业为目的的所谓“殖产兴业”政策,在金融领域,把整顿混乱的货币制度作为目标,旨在建立起以兑换为基础的新货币制度。1871年,制定了《新货币条例》,推行金本位制。在银行制度方面,政府支持设立汇兑公司。1872年,明治政府制定了《国立银行条例》,规定国立银行自由成立。后经1876年、1883年两次修改,把银行券的发行权集中到中央银行。1882年确定日本银行为中央银行。1894年~1895年日本侵略中国,获得巨额赔款,为实行金本位制积累了必要的准备金。1897年3月颁布《货币法》,同年10月正式实行金本位制,日本银行发行能兑现的银行券,1899年禁止政府纸币,货币制度获得统一,并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日本银行成立前后,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也开始出现。1890年颁布《银行条例》、《储蓄银行条例》后,普通银行、储蓄银行获得迅速发展。在这一时期,为特殊目的服务,日本政府根据特别法律建立了一些特殊银行,包括横滨正金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农工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它们受政府的保护,享受特殊待遇,同时必须接受政府的严励监督。至此,日本在短短的30年内,确立了金本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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