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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保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15页(451字)

银行作为担保人,向签约双方的一方(受益人)开立的、保证被担保的一方(担保申请人)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否则将负责支付受益人损失的保证文件。按索偿条件,分为见索即付保函与有条件保函。前者是保证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偿时就必须按保函规定的条件支付款项,因而保证人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后者则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从属的。银行保函起初只用于借款的担保,现在广泛使用在进口付款、租赁、对外工程承包、补偿贸易等方面。对外工程承包中的银行保函,既有以业主为受益人的,也有以承包商为受益人的。以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即业主要求承包商通过银行提供的保函有招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或称质量保函)等。无论哪种形式的保函,都应包括下列内容:担保人、被担保人(承包商)和受益人(业主)的名称;担保最高限额和使用货币;担保有效期限;担保的责任内容;索赔条件;保函的失效。保函一旦开出,在有效期内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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