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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货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27页(204字)

当一国国际收支持续盈余,并且该国货币在IMF的库存下降到其份额的75%以下时,IMF可将该国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于是IMF可按赤字国家的需要实行限额分配,其他国家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临时性限制兑换,或限制进口该国的商品和劳务。设置这一条款是希望盈余国主动承担调整国际收支的责任,但并未真正得到实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收支失衡的调整负担仍然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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