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巴林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8页(1028字)

货币总署成立于1974年1月。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发行货币,制订有关银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统一组织货币,制订有关银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统一组织货币流通,管理信贷,维持币值稳定;进行外汇黄金买卖;管理银行机构和制度。货币总署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财政国民经济部部长推荐,经内阁批准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决定有关货币发行、流通和回笼等事项,决定贷款利率、商业票据贴现的手续费,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审批货币总署的年度会计报告等。

离岸银行是巴林金融机构中的主体。这类银行不得从事国内放款业务,不得提供转账结算便利。它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在欧洲货币市场上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开展即期或远期外汇交易;经营欧洲债券、票据和股票等。离岸银行可以吸收大额的政府及其他银行的存款,且可向外国借款人提供中期贷款。离岸银行在巴林开业要经货币局批准,每家银行每年还需上缴1000巴林第纳尔的经营手续费。离岸银行可免缴盈利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很少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

巴林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是巴林国民银行、巴林-科威特银行和奥哈商业银行。巴林是自由贸易国家,对外资银行不但没有限制,还采取积极吸收外资银行的政策,对境外银行不征收任何税款,不要求缴存准备金,每年只收取1万巴林第纳尔的许可费。

投资银行的性质居于商业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可以与居民之间开展银行业务,但不准吸收活期存款和办理透支,亦不缴存准备金。可发行有价证券,提供有关债券买卖的技术咨询和吸收公司客户活期存款等。由于巴林对投资资本管理很松动,所以资本投资市场发展较快。

其他金融机构,有巴林伊斯兰银行、房屋建筑银行,以及社会保险组织。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各类基金会和货币交易公司等。其中,各类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基金会近20家,货币交易公司6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中、长期固定利率证券投资。只有货币交易公司充当巴林当地客户与欧洲、远东金融市场之间的中介人。它们吸收本币或外币活期、短期储蓄存款,代客经营欧洲定期大额存单或其他短期票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