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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协议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1页(637字)

签订借贷协议的贷款人发现借款人的说明与保证失实或违约后所能采取的维护自身利益的补救措施。通常分为合同上的救济方法和法律上的救济方法两类。合同上的救济方法,又称内部救济方法。指在借贷合同(协议)上有具体规定的救济条款。当贷款人发现任何一项说明不真实时,贷款人有权中止依据贷款协议本应付给借款人的贷款,直到借款人所作的说明变得真实为止。在借贷协议上规定,如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对事实所作的说明不真实时,贷款人有权解除尚未提取的贷款。此项解除贷款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不能撤回,即使日后情况发生变化,使本来不正确的事实说明变为正确,也不能改变这项决定。在借贷协议上规定,如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对事实所作的说明不真实,贷款人有权宣告贷款加速到期。加速到期主要针对借款人已经提取的贷款,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即使贷款的清偿期限尚未到来,贷款人也有权宣告已经贷出的款项立即到期。加速到期这种救济方法,无论对贷款人还是对借款人,都会带来严重后果。法律上救济方法又称外部救济方法,指除了上述合同上规定的救济方法以外,贷款人还可以依照法律的一般原则享受法律上的救济方法。主要有:①实际履行。指由法院判令借款人按约定事项的规定履行其义务。②禁令。指由法院发布命令禁止被告的违约行为。③请求损害赔偿。在国际借贷协议中,通常通过订立“累加救济条款”,把内部救济法累加于外部救济方法之上,以避免把内部救济方法解释为唯一的救济方法而排除使用外部救济方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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