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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兆性违约事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3页(512字)

在借贷活动中,某些事件的征兆表明借款人不履行借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只是时间问题,借款人早晚终归要违约。这类先兆性违约事件主要有:①交叉违约条款。②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主要是借款人已被司法机关宣告破产、借款人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债权人等。有些借贷协议还规定,如果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并取得扣押借款人资产的判决或强制执行的命令,亦构成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③借款人公司被征用。国有化或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被归公有。对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提供的借贷协议,一般都把这种情况作为违约事件加以规定。因为当企业被当地政府征用或收归国有时,即使当地政府同意给予补偿,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与被征用或收归国有的企业资产相比往往也是不相称的。④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借贷协议一般都规定,如果情况发生了任何变化,贷款人认为这种变化会构成借款人状况的重大不利时,即可作为违约事件处理,这也是一种先兆的违约事件。在借贷协议中规定若干先兆性的违约事件,对贷款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是一种早期的警报,可使贷款人及早采取必要的补救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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