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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4页(768字)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须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依股东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有限、两合及股份有限四种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按一公司对他公司的从属性来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有的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依公司财产的所有制来分,可分为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各种形式的联合公司。依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及转让方式,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前者股票由发起人掌握,不能自由转让,后者则可以公开募集,也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根据公司的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下列程序:①订立章程。一般由将来公司的首批股东制订。②股东的确定。一般以章程确定,但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时,一部分股东(发起人)可以以章程确定,另一部分股东需要募集,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③出资的履行。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必经的设立程序。④机关的确立。公司机关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它可以采取个人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的形式。⑤设立登记。即将公司的主要事项呈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的解散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一般由下述原因解散: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发生;与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同意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所营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破产;法院或主管机关发出解散命令;法院作出解散判决;营业许可为主管机关所撤消。前4项属于任意解散事由,后4项属于强制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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