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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6页(350字)

公司充当担保人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公司就要负责履行他的债务,从而使公司承担财务风险,这时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都有一定风险。因此,西方国家法律根据越权原则来限制公司行使担保权。该原则是指:如果公司投资的资产没有收益,其担保行为就构成越权和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欺诈,因而是无效的。从司法实践看,公司充当担保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标准,即该权利是否和主要商业活动有关,以及权利的运用是否能带来收益。但由于这两个标准弹性很大,在裁决时导致类似事件出现不同结果,因此,许多国家倾向对越权原则的适用作出限制,放宽了对公司担保人资格的条件限制。在大部分国家里,担保本身属于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故银行的保证范围要比一般公司的保证范围广,这可以说是公司担保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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