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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物权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6页(477字)

借款方与第三方以自己的资产(特定物或权利)为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它意味着借款方或第三人(担保人)在担保资产上为贷款人设立了一种物权,称为担保物权,贷款方称为担保物权人。分为不动产物权担保和动产物权担保两类。不动产物权担保,是指借款方以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一般按约定、文件或法院宣判而成立,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按照“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掌握,执行方式有拍卖、变卖、占有、代物清偿、直接抵偿等方式。动产物权担保,是指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的一种担保方式。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其成立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为主。大部分占有性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是:占有性的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非占有性的也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占有性和非占有性的一般原则是成立在先、权利先在;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无物权担保的权利。动产物权担保的执行方式,有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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