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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公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5页(230字)

港英政府于1976年制定的监管接受存款公司的法律。70年代初,香港出现了大量接受存款公司,成为银行的主要竞争对手,影响了整个银行业的稳定。为此,港府仿照当时的《银行业条例》制定了《接受存款公司条例》。该条例规定,除持牌银行外,凡接受公众存款的公司必须向港府注册,成为接受存款公司。同时,它规定了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资本、业务范围、账目审核及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存款公司条例》于1986年合并入新的《银行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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