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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97页(652字)

负责监管香港证券业和期货业的最高机构。简称“证监会”。于1989年5月1日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证监会为一非盈利性的独立法人团体,它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之外,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执行某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证监会的法定职能为:①负责监察两个交易所(联交所和期交所)及结算所的业务活动;②负责监管其他不受香港自律监管团体监察的中介团体;③负责监管证券及投资产品的销售、公司信息的披露、收购与合并;④负责监督执行准则、条例及有关的法制规定;⑤建议适当的立法修订。证监会不受财政司的权力管辖,直接向香港政府负责,但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证监会须将年度报告交送财政司,并呈送立法局审示。证监会采用理事会形式管理,理事会由1名主席及7名以上的理事组成,主席及理事由香港政府委任。证监会下设4个部:市场监督部、公司财务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监察部和法规执行部。证监会下辖6个负责监管事务的委员会及3个内部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委员会包括:收购上诉委员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金计划委员会、单位信托委员会、期货赔偿基金委员会以及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3个内部委员会包括:财政预算委员会、核算委员会及新酬委员会,以处理内部政策、运作及管理事宜。证监会的经费一小部分来自政府的拨款,其余大部分则在市场筹集。证监会的成立,确保了市场参与各方能更加守规,加强了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促进了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高效、有序的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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