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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3页(388字)

1987年,为规范在澳门设立的离岸银行的业务,澳门政府颁布的27/87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在澳门地区建立或设立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机构均需先得到澳门政府经济厅同意,并取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牌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根据该法令规定,离岸银行业务指的是一种特殊的银行业务,其目的是从海外吸纳资金再把资金应用于海外市场。离岸银行按性质可分为:“离岸附属单位”和“离岸分行”。“离岸附属单位”是外资银行以不具名公司形式在澳门设立的附属机构,具法人地位,最低资本额为1500万澳门元,外资银行持股90%以上,除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向本地居民放贷,但不能经营存款及发行票据业务。“离岸分行”属于外资银行在澳门的代表形式,无法人地位,也无需由总行调拨资本金。除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外,只能吸收本地居民的非现金无息活期存款及向本地居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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